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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1994年8月1日国家商检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对外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和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国家商检局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免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进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商检局认可或者有认证协议的有关机构实施考核,并获得其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中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 工作委员会认可、并经国家商检局注册的评审机构考核,获得其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2.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100%;

  3.进口商品的中国用户或者出口商品的外国用户对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没有质量异议。

第四条 涉及安全、卫生和下列有特殊要求的进出口商品不能申请免验:

  1. 粮油食品、玩具、化妆品、电器等;
  2. 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3. 品质易发生变化的商品或者散装货物;
  4. 合同要求按照商检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的商品;
  5. 用于进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免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商检局提交免验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包括: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文件、商检合格率证明、商检机构初审意见、用户意见)。免验申请表、商检机构初审表格式见附件。

  2. 申请人申请出口商品的免验,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商检机构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初审合格后,方可向国家商检局提出免验申请。

  3. 第六条国家商检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免验申请,经审查对免验申请作出如下处理:

第六条 国家商检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免验申请,经审查对免验申请作出如下处理:

  1. 免验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2. 免验申请内容不全或者随附单证不全的,将免验申请退回申请人,限期补证。过期不补的,视为撤销申请;

  3. 免验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国家商检局对于受理的免验申请,应当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考核、审查。专家审查组成员一般应当具有出口商品质量体系评审员资格,组长一般应当具有主任评审员资格。 专家审查组组长领导考核、审查工作。

第八条 申请人认为专家审查组成员与所承担的免验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开审查,可以申请该成员回避。 专家审查组成员的回避,由国家商检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