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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
1、接受报验:
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 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 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 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
之用。
3、检验: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 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
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 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
在出口方面,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先报验,后报关"。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印章、证书。新的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进行"三检合一",全面推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的新的检验检疫模式。而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形式。同时,正式启用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原来以"三检"名义对外签发的证书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从2000年起对外签订合同、信用证时要按新制度办事。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
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 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 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
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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