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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鉴定工作


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1、 品质鉴定 2、 数量鉴定 3、 重量鉴定
4、 规格鉴定 5、 包装和标记鉴定 6、 货载衡量
7、 载运工具适载条件鉴定 8、 装运技术条件鉴定 9、 残损鉴定
10、 海损鉴定 11、 封识、拆封鉴定  
12、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价值鉴定
13、 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业务

以下简要介绍主要的鉴定工作:

重量鉴定

  重量鉴定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和国际惯例,结合不同商品的特性,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计重,并出具重量证明的过程。计重方式有衡量器计重、水尺计重、容量计重和流量计重等。 商检机构所签发的重量鉴定证书,可作为这方面进行交接、结算、索赔、理赔、计算运费和通关计税的依据。

货载衡量

  货载衡量是海运货物的吨位衡量。分别有量尺和衡重方法衡量进出口船运货物的体积吨位和重量吨位,并出具货载衡量单,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计费依据

载运工具适载条件鉴定

  它是对船舱、集装箱、冷藏舱的检验。主要检查的是其是否符合运输合同规定的要求,是否适宜装载出口的商品。主要有干货舱清洁检验,油舱清洁检验,油舱密固检验和冷藏舱室检验。

装运技术条件鉴定

  装运技术条件鉴定主要包括配载鉴定和积载鉴定。配载鉴定是检查装在同一船舱或集装箱内的各种货物是否发生串味、感染或污染,避免包装破损引发事故和由此产生对商品、人员和运输工具的危害。积载鉴定是检查并证明货物装载和积载技术措施是否符合保护承运货物质量安全的要求,尤其对不同商品的特性和互抵性所采取的防止感染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残损鉴定

  残损鉴定是指为明确进出口货物残损情况与责任归属,解决货损纠纷对货物的残损情况进行鉴定。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是向发货人、承运人和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在验残工作中,要以进口合同的有关条款、发票、装箱单、重量单、提单或运单、保险单、外轮理货签证或商务记录等有效单证作为检验依据。

海损鉴定

  海损鉴定是货物承运人、保险人或理算人为了共同海损理算需要而申请商检机构办理的鉴定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宣布共同海损时所载货物,按提单分清好残;对残损货物区别单独海损或共同海损;证明残损货物的损失程度和所有货物的到岸价格;签发海损鉴定书以作为办理共同海损理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

封识、拆封鉴定

  商检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在装运出口商品的船舱舱门、舱盖、潜入控孔、进出油管的泵、阀门或集装箱的箱门等处进行加封,出具加封证书,供申请人作为交接或一旦出现货差时分清责任的凭证。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价值鉴定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价值鉴定内容包括外商投资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鉴定。其价值鉴定证明书是证明投资各方投入财产价值量的有效依据。